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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04日 文章来源:运城市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中央、省驻运及市营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若干政策》以及《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设立运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列支5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解决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奖励以及文化产业新项目的启动和新产品的开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视其财力状况设立本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二)市政府要多方筹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2008年开始以各种形式分期投入,用来支持大型文化产业园区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以及市政府认定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可持续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
    (三)新办文化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除省以上人大、政府规定外,其它按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三年按最低标准收取。文化企业经营所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年内缓交用电增容补贴费。
    (四)对文化企业采取行政规费集中收取、多家分成办法,首先在文化市场、文化园区等个体经营户和文化企业集中的经营区域组织实行。
    (五)文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享受扶持潜力产品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据实列入成本。
    (六)对文化企业集团,优先审批技改基建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先申报进出口自营权。鼓励培育名牌,力争每个县(市、区)都形成一批特色龙头文化企业和拳头产品。从2008年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除享受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也给予奖励。
    市、县两级都要成立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编制部门要解决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解决办公经费。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
    (七)除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外资等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国有文物博物馆除外)、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做、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非公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资质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与国有资本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团体、个人组建成立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文化发展基金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公司)。
    (九)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兼并、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十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戏剧、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和栏目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十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十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十四)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专利、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五)降低投资“门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文化企业登记时,对其注册资本要求不作法外限制。投资兴办文化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投资资金申报制,无需验资。投资兴办文化类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至人民币500万元。允许文化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的基础上,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余额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兴办投资类文化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三、关于文化产业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
    (十六)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七)凡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对投资新办文化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
    (十九)对投资新办文化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二十)对全球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制造企业,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土地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出让金、开垦费、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予以返还。
    (二十二)对在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成员,政府给予记功奖励和资金奖励。记功奖励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执行。资金奖励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兑现。
    四、关于培养和引进文化人才的相关政策
    (二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运发[2004]24号)精神,鼓励和资助运城市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文化产业专业和班次。鼓励和资助民办文化产业职业学校的开办。加快培养、培训文化产业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二十四)全国重点高校本科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定居、投资创办文化企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相关优惠待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服务,协调解决好配偶、子女的落户、入学、入托和就业等问题。
    (二十五)对引进的专业对口、学以致用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事业单位一线工作的,实行协议工资,可据实列支。对来运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异地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应在其来运后的三年内兑现。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万元;省级优秀专家8万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6万元;有科研成果的具备正高职称的专家5万元;有科研成果的具备副高职称的专家3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8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3万元。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
    (二十六)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本人不愿意转移人事关系和户口的,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政策,通过对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运工作。
    (二十七)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在外地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并可按照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十八)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每两年组织到外地疗养15天。
    (二十九)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十)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附则
    (三十一)本决定从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新规定为准。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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